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、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?-济南代理注册公司_代办营业执照_财务记账记账公司_济南记账公司_济南代办公司-济南恒春代理记账有限公司

服务热线: 13475908070

公司注册

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、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?

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、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?济南工商注册

一、根据《关于修改<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>的决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)第九条规定:“个体工商户的生产、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,按年计算,分月预缴,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,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,多退少补。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、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,按年计算,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,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。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、承租经营所得的,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,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,多退少补。”

二、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(试行)〉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06〕162号)第十六条规定:“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、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、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,分月预缴的,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;分季预缴的,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。纳税年度终了后,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。”

济南代理记账



在线客服

在线咨询
在线咨询